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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设施、科技及农业项目
第一条 投资公路、桥梁、口岸码头、车站、铁路货场、市政设施、能源、通讯、水厂、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市本级主要规费(供水设施建设费、配套设施建设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公路建设基金、房地产增值费,下同)全免。
第二条 投资高科技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广州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属国家确认的,市本级主要规费全免;属省或广州市确认的,市本级主要规费减半征收。在山区镇(派潭、宁西、小楼、福和、正果镇,下同)投资高新科技项目,属广州市以上确认的,市本级主要规费全免。
第三条 投资"三高"农业及种养业项目200万元以上,市本级主要规费减半征收,山区镇范围全免;500万元以上及农副产品市场项目,市本级主要规费全免。
第四条 投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服务项目500万元(山区镇200万元)以上,市本级主要规费全免。
二、生产性项目
第五条 投资生产性项目500万元(山区镇200万元)以上,市本级主要规费减半征收;1000万元(山区镇500万元)以上,市本级主要规费全免。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市本级主要规费减免30%。
第六条 投资连片工业园1000亩以上,或经市政府批准,具有一定规模的连片工业园项目,免缴市本级所有规费,定为"无规费工业园"。工业园管理规定由投资者制订,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鼓励投资者对我市现有各类企业参资参股。凡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50%以上股份的,免收土地登记发证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三、旅游及市场、房地产项目
第八条 投资旅游项目1000万元以上,市本级主要规费减免征收;2000万元以上,市本级主要规费全免。
第九条 投资购物商场或专业市场,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建设费减免30%,其他主要规费减半征收。
第十条 外来人口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每30平方米,为购房者一名亲属迁入增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投资开发200亩以上,按国家标准配套公共设施的住宅小区,5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配套设施建设费减免30%,其余主要规费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投资兴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20层以上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减免30%,其他主要规费减半征收。
四、其他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上,其国内亲属或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3人可转为增城市常住户口;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其上述人员5人可转为增城市常住户口。
投资者兴办企业,引进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其企业工作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转为增城市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市本级其他规费凡收取标准可在某一限定范围浮动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根据企业需要,经财税机关批准后,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最高可缩减50%。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含"三高"农业),产品不涉及配额、许可证限制,外汇自求平衡的,可放宽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十七条 使用由市国土局统一安排的闲置土地,根据我市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投资者。
第十八条 上述条款未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山区镇5000万元)以上,市本级主要规费全免。
第十九条 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成立项目建设专责工作小组,为项目建设做好跟踪落实及服务协调工作。
五、附则
第二十条 享受规费减免优惠的项目,由投资者申报并填写《增城市本级规费减免优惠呈批表》,交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市政府审批。投资项目必须按批准规定时间兴建,逾期不动工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对建成项目要及时予以审核,对不按申报标准实施的项目要参照本办法的优惠标准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提及而上级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和我市均有规定的,按优惠标准执行。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列为个案办理,予以特殊优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废除。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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