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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外向带动”战略的有效实施和我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增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有关机构及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引荐人)为我市引荐市外客商投资项目,并给予奖励。每引进一个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只有一名引荐人的标准发放奖金。如项目由多方引荐,可由各方自行协商奖励金的分配比例,并推举一方为引荐人。引荐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凡引荐客商投资下列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入资额(增资部分除外)的3‰给予奖励(属税后奖励),但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广州市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在原奖励金的基础上额外增加20%的奖励金:
(一)生产性、开发性、经营性项目;
(二)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项目。
三、奖励申办程序
第三条 项目引荐人依据项目入资进度(凭验资报告)向项目审批单位(外资项目审批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内资项目审批单位为市计划局)提出奖励的申请。
第四条 项目引荐人的奖励申请应由本人或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审批单位提出,由项目审批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审核。项目审批单位自有关申请提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引荐人对审批部门有关引荐项目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市政府申请重新审定。
四、奖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作为招商奖励金。经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以人民币(汇率按入资当日国家牌价计算)统一支付给项目引荐人。
五、其 他
第六条 镇(街)、加工区、村和市属经济单位对项目引荐人给予的奖励,并不影响项目引荐人按本办法获得市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由市政府制定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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